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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部分 前 言 1. 名称
本法可称为《1997年坦桑尼亚投资法》,将由部长指定从政府公告上出版之日起生效。 2. 适用范围
(1) 本条规定本法将适用于符合第(2)款规定的各种经营企业,除了:
(a) 根据《1979年矿业法》批准从事物探、勘察或开采作业的经营企业或期望批准从事此类业务的企业; (b) 根据《1980年石油(勘探和生产)法》批准从事勘探、生产、建造和运营输油管道的经营企业或期望批准从事此类业务的企业;
(c) 从事生产、经营或销售有害化学品、军火或各种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。
(2) 本条规定可以享受由本法提供优惠条件和保护的经营企业为:
(a) 如为外国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,则最少投资资本将不少于相当30万美元(US$300,000)的坦桑尼亚先令;或 (b) 如为本国投资企业,则最少投资资本将不少于相当10万美元(US$100,000)的坦桑尼亚先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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